蒙古國對華北的統(tǒng)治方式,是草原貴族原有的統(tǒng)治體系在它所征服的定居農耕地區(qū)的延續(xù)。漢地戶口的一部分直接領屬于大汗,一部分被大汗分封給諸王、宗戚和勛臣。蒙古統(tǒng)治者把主持軍事、財賦征斂的部分官員" />

元朝的政治體制建設:中央機構、行中書省、行政建置

時間:2021-11-16 16:58:07 文化
  政治

  蒙古國對華北的統(tǒng)治方式,是草原貴族原有的統(tǒng)治體系在它所征服的定居農耕地區(qū)的延續(xù)。漢地戶口的一部分直接領屬于大汗,一部分被大汗分封給諸王、宗戚和勛臣。蒙古統(tǒng)治者把主持軍事、財賦征斂的部分官員和監(jiān)臨各級地區(qū)的達魯花赤派到華北,同時又以款服入質、領軍從征、繳納差發(fā)為條件,允許自金末戰(zhàn)亂以來出現(xiàn)在北方的大小軍閥世侯,繼續(xù)行使在各自勢力范圍內的實際統(tǒng)治權。世侯們集兵刑賦役之政于一己,不相統(tǒng)屬。直到忽必烈建立元朝,這種局面才獲得根本轉變。他借鑒金代制度,在以“藩邸舊臣”為核心的中原知識分子參議下推行“漢法”,同時保留能充分保障蒙古貴族特權地位的種種制度,重新在華北確立了封建的中央集權制統(tǒng)治體系以及相應的各種典章制度。中統(tǒng)、至元間的創(chuàng)置,奠定了有元一代制度。元朝制度多沿襲金制,同時又有不少前代所不具備的特點。其中有的反映了中原王朝歷代相承的傳統(tǒng)體制本身的發(fā)展變化,如行省的設立;有的反映了被保留的蒙古舊制,如蒙古、探馬赤軍中的奧魯(老小營)建置;也有一些是在這兩者的交互作用下形成的,如刑罰體系中某些不同于前代的變化,對吐蕃地區(qū)實行的政教合一的統(tǒng)治等。

  中央機構

  中書?。荷铣刑熳?,下總百司,領六部,為最高行政機關,行使宰相職權。中書省下有六部:吏、戶、禮、兵、刑、工。

  尚書省,主要負責財政事務,不過時置時廢。

  樞密院:中央最高軍事管理機關。

  御史臺:最高監(jiān)察機關。

  宣政院:掌管佛教僧徒及西藏事務。

  澎湖巡檢司:管轄澎湖和琉球。

  行中書省

  元帝國地方最高行政機構,并為一級政區(qū)名稱。簡稱行省,或只稱省。元置中書省總理全國政務,也稱都省;因大元幅員遼闊,除腹里地區(qū)直隸于中書省、西藏地區(qū)由宣政院管轄外,又于諸路重要都會設立十個行中書省,以分管各地區(qū)。在世祖、武宗朝三次短期設立尚書省主管政務期間,行中書省也相應改稱行尚書省。元人稱其制為:“都省握天下之機,十省分天下之治。”

  除河北、山東、山西由中書省吐蕃地區(qū)由宣政院管轄。元帝國在地方設置行中書省。元代“行中書省”的性質,有一個轉變的過程。早期是作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,帶中書省的職銜,在外行使“省”的職能。滅南宋之后,行省逐漸轉變成了一級地方行政組織,其首長也不再帶中書省的官銜。

  行省下有道、路、府、州、縣、基層行政設施。

  行政建置

  蒙古人建立的元帝國在消滅南宋前,忽必烈為了方便管治中土,就已在中土開始行漢法,將中國的大都作為首都,建立了一套以傳統(tǒng)中央集權作藍本的政治體制,例如設立了中書省和司農司等一系列專司機構,使用漢人的統(tǒng)治機構來統(tǒng)治人民,并在朝中任用了大批儒臣,包括劉秉忠、姚樞、許衡等。首都大都就是在劉秉忠等人的規(guī)劃下建成的。此外,大元還建立了儒戶這個戶籍來保護和優(yōu)待讀書人。后來,又恢復了科舉制度(不過名額很有限),尊崇孔子。理學是元代科舉的標準。從整個政權來說,元代并沒有統(tǒng)一的“官方思想”,一般來說,蒙古統(tǒng)治者更多地信奉草原的薩滿教與佛教(特別是藏傳佛教)。

  元世祖中統(tǒng)元年(1260),遵用漢法,立中書省總領全國政務,始置丞相及平章政事、左丞、右丞、參知政事等宰執(zhí)官。其后,相繼于各大地區(qū)建立行中書省。初期,仍沿用前代制度,以中書省宰執(zhí)官出領各行省,稱行某處中書省事。以后此類行省實際上已成為常設的地方行政機構,與前代所置臨時性的分遣機構不同,行省官若仍以中書省宰相行省事系銜,就與中書省的權限沒有區(qū)別,嫌于外重,遂更定官制,只稱某處行省某官,不再帶中書省宰相職銜。至元二十三年(1286),銓定省、臺、院、部官,罷各行省所設丞相,只置平章政事為最高長官,以與都省相區(qū)別。后來,部分地大事繁的行省許設丞相。延祐七年(1320),復罷各行省丞相,已置者皆降為平章政事。葉順鐵木耳(1324~1328)以后,某些行省又設丞相,視需要及任職者的地位而定。各行省一般置平章政事兩員(從一品),右丞、左丞各一員(正二品),參知政事兩員(從二品),其品秩與都省官同;左司、右司合為一,置郎中、員外郎、都事,品秩皆低于都省。元末,有些行省還增置“添設”平章、右丞、左丞、參政等官。行省掌管轄境內的錢糧、兵甲、屯種、漕運及其他軍國重事,統(tǒng)領路、府、州、縣;距離省治遠的地方,另設宣慰司統(tǒng)之,作為行省的派出機構。

  然而,其“漢法”施行得并不徹底。由于元帝國的覆蓋面積較廣,除中原地區(qū)外還包括許多其它地方,不少中亞汗國君主以及蒙古王室成員都不滿忽必烈行漢法的舉動,忽必烈晚年也漸與儒臣疏遠,因此漢法并未成為一套完整的體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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